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QINGDAO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QR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青岛市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团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6号,邮政编码:266075。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推动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服务。本会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不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不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六)不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行业调研、统计、信息收集;
(二)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的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三)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对外交流、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四)代表行业会员进行调查,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相关调查申请;
(五)制定并负责实施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关系;
(六)进行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涉及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建议;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能。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青岛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经济组织、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三)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有权经过必要程序要求罢免经过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七)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力;
如果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置之不理或对答复结果不满意的,会员有向社团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八)查询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等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约行规;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 本会制定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会员代表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理事会拟订,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亲自出席理事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决定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为推动开展业务活动,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须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是本会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组织及任务如下:
(一)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本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独立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会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本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会长、副会长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可以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由理事会从社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可连聘连任。
本会会长与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专家担任顾问或名誉会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有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驻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负责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大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和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理事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山东”、“齐鲁”、“全省”“青岛”、“全市”、等字样。本会分支机构名称均以本会全称开头,以“专业委员会”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管理机关、同级财务部门备案。
(一)本会会费标准: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理事单位:8000元/年;会员单位:4000元/年。
(二)鼓励有能力的理事以上单位以资助方式支持本会开展用于社会组织服务的公益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社团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将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社团管理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社团管理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竞赛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五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管理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因故须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社团管理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会徽为QDFX。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3日第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