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同级财务部门备案。
(一)本会会费标准: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理事单位:8000元/年;会员单位:4000元/年。
(二)鼓励有能力的理事以上单位以资助方式支持本会开展用于社会组织服务的公益事业;
本会经费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将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竞赛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