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0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我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应由建筑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自愿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
二、申报条件
申请“绿色建筑预评价、设计评价”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取得施工许可,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三、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根据评价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绿色建筑评价申报书、申报声明和绿色建筑性能自评估报告;
2、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文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施工许可证;
4、项目竣工图、计算书、分析报告等材料(预评价不提供);
5、项目竣工验收文件、与评价相关的项目施工过程记录和现场检测报告等材料(预评价不提供);
6、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7、其它相关材料。
注: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另附光盘或U盘电子版一份;相关材料模板请电话免费索取。
四、评价流程
1、申报单位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宅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提出,“技术委”确认申报项目是否满足申报条件,并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答复申报单位。
2、申报单位将电子版申报材料发至“技术委”邮箱。在形式审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阶段各有一次补充申报材料的机会。
3、“形式审查”是指对申报单位资质、申报材料完整性、电子版文件夹的名称和分类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可显示性等的审查。
4、“专业评价”是指“技术委”的专业人员根据已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核实申报单位自评结果。
5、专业评价组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提出需申报单位补充或说明的材料清单以及专业评价过程中存在的疑义,“技术委”汇总后向申报单位提交补充材料清单。
6、“专家评审”是指“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委员会”委员对申报材料和专业评价结果进行核实和确认。
7、对于“绿色建筑评价”,还需由“技术委”工作人员、相关专业专家各1名组成的核查组赴申报项目现场逐项核查达标落实情况。
8、在查阅评审资料、询问专业评价组和申报单位代表的基础上,评审专家逐项填写《绿色建筑评价专家评审报告》,明确申报单位需进一步补充或说明的材料。
9、通过专家评价的项目将在中房网对项目类型、名称、申请单位、标识星级、绿色建筑关键技术指标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10、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项目,将在中房网发布公告,并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标志。对公示有异议且无法解决的项目不予公告,并退还申请资料。
五、对外合作
为更好地服务于房地产行业,更加科学、合理、高效的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我会本着自愿的原则,愿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联合开展所辖区域的绿色建筑评价工作。
六、联系方式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宅技术委员会
联系人:张婧楠、魏京亚、朱超飞
电话:010-58934671、010-58934672、1831081007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院内标准图集2楼201室(邮编:100835)
电子邮箱:zhongfangxie888@163.com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2020年5月19日